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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曾明玉

  • 當事人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張彪黃欽祥劉吳冬英劉定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被 告 張彪 黃欽祥 劉吳冬英 劉定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42萬7,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4,957元。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三、被告張彪、黃欽祥、劉吳冬英、劉定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原告如欲委任蔣瑞芝、吳鳳翔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 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占用土地地號 (苗栗縣三義鄉八股段)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價 額 (新臺幣,元) 1 425之3地號 100 12,900元 129萬元 2 431地號 50 11,743元 58萬7,150元 3 507之4地號 100 15,500元 155萬元 合 計 342萬7,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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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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