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蔣瑞芝 吳鳳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彪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張彪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張彪已於起訴前死亡,是否仍列其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