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黎星田即旭昇開發實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08號 原 告 黎星田即旭昇開發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祺龍間請求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7,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 元。 二、被告謝祺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