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3號
- 原告
- 欣誼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臻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自然綠化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4,389 元【計算式:16萬4,025 元+12萬6,788 元+12萬6,788 元+12萬6,788 元=54萬4,3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