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 萬8,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5,545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固記載被告為「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惟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