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晶鑽福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厚閔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睿勳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就被告所有坐落同段876-3 、876-5 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被告不得在上開通行範圍內有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並應容忍原告在上開通行範圍內鋪設道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系爭土地及同段867-3 、876-5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