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晶鑽福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厚閔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睿勳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補正事項欄二中關於「同段867-3 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同段876-3 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4日所為之110 年度補字第296 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