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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 原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2號聲 請 人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代 理 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雲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9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涂雲華、涂雲清、涂雲冬、涂涵稘、涂美苑、涂胡月緣、涂家瑋、涂家祥、涂明瑄、鍾敏香之最新戶謄本正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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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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