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2號聲 請 人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代 理 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雲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9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涂雲華、涂雲清、涂雲冬、涂涵稘、涂美苑、涂胡月緣、涂家瑋、涂家祥、涂明瑄、鍾敏香之最新戶謄本正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