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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酌減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魏君玲

  • 原告
    竑旺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1號原   告 竑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君玲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瑞堂等4 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所有權人即被告饒瑞堂、饒洲鑫、饒瑞成、饒瑞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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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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