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1號原 告 竑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君玲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瑞堂等4 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所有權人即被告饒瑞堂、饒洲鑫、饒瑞成、饒瑞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