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1號
- 原告
- 竑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君玲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瑞堂等4 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所有權人即被告饒瑞堂、饒洲鑫、饒瑞成、饒瑞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