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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銘賢即蕭銘賢診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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