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5號原 告 信凱翔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 萬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7,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