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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73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3號

原告
苗栗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燕梅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偉嘉等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宋偉嘉給付新臺幣(下同)1,930,406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必勝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608,672 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539,078 元(計算式:1,930,406 元+1,608,672 元=3,539,0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

二、被告必勝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被告宋偉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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