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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曾明玉
  • 法定代理人
    羅居波

  • 原告
    永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7號原   告 永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居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鎮成即文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7,5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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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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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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