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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2號

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告
王杰峟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所列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百茂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慶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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