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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雲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9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即前開土地、建物共有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原告所列被告姓名「涂雲冬」,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涂雪冬」不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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