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8號原 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雲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9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二、被告即前開土地、建物共有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原告所列被告姓名「涂雲冬」,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涂雪冬」不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