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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曾明玉
  •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 原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涂雲華涂雲清涂雪冬涂涵稘涂美苑涂家祥涂家瑋涂明瑄鍾敏香涂雲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 告 涂雲華 涂雲清 涂雪冬 涂涵稘 涂美苑 涂家祥 涂家瑋 涂明瑄 鍾敏香 涂雲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萬1,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福麗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 下四捨五入) 1. 1175地號土地 97 9,200元 1/8 11萬1,550元 2. 9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31萬8,200元。 1/8 3萬9,775元 合 計 15萬1,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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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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