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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曾明玉

原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告
涂雲華

涂雲清

涂雪冬

涂涵稘

涂美苑

涂家祥

涂家瑋

涂明瑄

鍾敏香

涂雲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萬1,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福麗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 下四捨五入)  1. 1175地號土地           97 9,200元 1/8 11萬1,550元  2. 9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31萬8,200元。  1/8 3萬9,775元                                                    合 計     15萬1,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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