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曾明玉
- 法定代理人陳玉如
- 原告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涂雲華、涂雲清、涂雪冬、涂涵稘、涂美苑、涂家祥、涂家瑋、涂明瑄、鍾敏香、涂雲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 告 涂雲華 涂雲清 涂雪冬 涂涵稘 涂美苑 涂家祥 涂家瑋 涂明瑄 鍾敏香 涂雲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萬1,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福麗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 下四捨五入) 1. 1175地號土地 97 9,200元 1/8 11萬1,550元 2. 9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31萬8,200元。 1/8 3萬9,775元 合 計 15萬1,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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