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8號
- 原告
-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如
- 訴訟代理人
- 魏光玄律師
- 被告
- 涂雲華
涂雲清
涂雪冬
涂涵稘
涂美苑
涂家祥
涂家瑋
涂明瑄
鍾敏香
涂雲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萬1,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福麗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 下四捨五入) 1. 1175地號土地 97 9,200元 1/8 11萬1,550元 2. 9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31萬8,200元。 1/8 3萬9,775元 合 計 15萬1,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