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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告
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3,1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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