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1號原 告 何水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先位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10 萬元、180 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410 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1,590 元。 二、被告黃文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