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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1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告
何水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先位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10 萬元、180 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410 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1,590 元。

二、被告黃文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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