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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告
立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茂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林宗茂、林森雄、林查利、林介文、林甘裕、林振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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