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立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茂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林宗茂、林森雄、林查利、林介文、林甘裕、林振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