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曾明玉
- 法定代理人呂文章
- 原告立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立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章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茂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森雄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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