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告
昇達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培良
被告
王志峰即永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峰即永豐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9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 元。

二、提出被告王志峰即永豐工程行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