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2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0號
- 原告
- 林錦聲即皓翔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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