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宋國鎮
- 原告林錦聲即皓翔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0號原 告 林錦聲即皓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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