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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曾明玉陳秋錦顏碩瑋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峰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大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峯洲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峰洲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113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峯洲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本院曾於11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向原告確認是否以公司登記之「峰」為主,經原告法定代理人當庭更正為「峯」,原告現聲請更正應以公司登記之「峰」為主,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顏碩瑋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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