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4號
- 原告
- 信凱翔精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榮
- 訴訟代理人
- 蔡其龍律師
- 被告
- 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振祥
- 訴訟代理人
- 葉鼎煜律師
方定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苗栗縣○○鄉○○村○○○00號之1 ,惟依兩造所簽訂買賣契約第五條ぇ所示,已合意因上開契約涉訟時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所陳前揭契約書2 份在卷可稽。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