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8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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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景南
- 被告
- 陳英華
涂碧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48 萬6,754 元,而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21 萬6,024 元,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 萬6,0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078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0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標 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 價 額 │ │ │(苗栗縣頭份市蟠桃段)│(㎡)│ (元/ ㎡) │ │(新臺幣,元以│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1 │忠孝小段1049地號土地 │ 1,483│4 萬1,000 元│ 146/10000│ 88萬7,724 元│ ├──┼───────────┼───┴──────┼─────┼───────┤ │ 2 │忠孝小段1875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 全部 │ 32萬8,300 元│ │ │門牌號碼:苗栗縣頭份市│為32萬8,300元 │ │ │ │ │成功里6 鄰信東路300 號│ │ │ │ │ │4樓) │ │ │ │ ├──┴───────────┴──────────┴─────┼───────┤ │ 合 計 │121 萬6,024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