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90號
- 原告
- 永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居波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志
- 被告
- 林鎮成即文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林鎮成即文成企業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7,525 元及自民國110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302,508 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7,525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及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被告向原告訂購混凝土,簽訂有買賣合約,期限自民國108 年4 月11日起至109 年3 月12日止。原告依被告指示出貨,而依約向被告請求給付如附表一之金額時遭拒絕,扣除被告給付之新臺幣(下同)10萬元支票,被告共欠907,525 元。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聲明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07,52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其提出請款明細表、律師函、出貨日報表等為證,核閱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上開貨款,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又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0 年6 月30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居所之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於000 年0 月00日生送達效力。從而,原告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基於買賣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7,5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7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其聲請及依職權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予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一:原告請款單明細 卷19-21頁┌─┬───────┬──────┬────┬────┬──────┐│編│日期 │單號 │單價 │數量 │原告請求金額││號│ │ │ │ │ │├─┼───────┼──────┼────┼────┼──────┤│1 │108 年4月30日 │SS00000000 │2,050元 │141 │ ││ │ │ │ │ │ ││ │ │ │ │ │ │├─┼───────┼──────┼────┼────┤ ││2 │108年5月4日 │SH00000000 │2,050元 │8 │ │├─┼───────┼──────┼────┼────┤244,950元 ││3 │108年5月6日 │SH00000000 │2,050元 │11 │ │├─┼───────┼──────┼────┼────┤ ││4 │108年5月30日 │SH00000000 │2,050元 │45 │ │├─┼───────┼──────┼────┼────┤ ││5 │108年9月7日 │SH00000000 │2,050元 │23 │ │├─┼───────┼──────┼────┼────┼──────┤│6 │108年5月30日 │SH00000000 │2050 │79.5 │599,600元 │├─┼───────┼──────┼────┼────┼──────┤│7 │108年7月24日 │SH00000000 │2050 │312 │162,975元 │├─┴───────┴──────┴────┼────┼──────┤│ │ 合計│1,007,525元 ││ │ │扣除已給付10││ │ │萬元為 ││ │ │907,525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