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2號
- 原告
- 劉樺蔓
- 原告
- 傅文德
- 被告
- 騰晟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秦宏
- 訴訟代理人
- 謝志光 住苗栗市○○街00巷00號3樓 上
列當事人間請求登報道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追加被告公司負責人為被告,故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