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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2號

登報道歉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張珈禎

原告
劉樺蔓
原告
傅文德
被告
騰晟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秦宏
訴訟代理人
謝志光 住苗栗市○○街00巷00號3樓 上

列當事人間請求登報道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追加被告公司負責人為被告,故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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