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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4號

地上權確認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中順

上訴人
即原告
黃祺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美櫻
即被告
廖鳳琪
即被告
劉綉珠
即被告
徐新政
即被告
劉炎亮
即被告
杜盧貴玲
送達代收人
劉美櫻 住苗栗縣○○市○○路0000巷0號0樓之0
送達代收人
陳進和
送達代收人
徐澔鈞
送達代收人
徐定明
送達代收人
徐玉妃
送達代收人
徐盛東
送達代收人
徐珺怡
送達代收人
劉漢城
送達代收人
徐福松
送達代收人
劉徐秋蘭
送達代收人
徐秋英
送達代收人
徐秋菊
送達代收人
徐玉玲
送達代收人
邱連玉雨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鎮軍
被告
昭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確認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因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4、第442條第2項、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時係主張就附表一所示土地存在附表二所示地上權,本院審理後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是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2,584元(計算式:【64.5坪=213.2241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3,670元×10%×15=1,202,583.92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重測後地號(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 重測前地號 分割自 面積(平方公尺) 起訴時之申報地價(新臺幣)(每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1539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9 3,760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838/7800       苗栗市(管理者: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3352/7800       徐新政 4/78       劉綉珠 31/780       杜盧貴玲 1/12       徐福松 1/72       劉徐秋蘭 1/72       徐秋英 1/72       徐秋菊 1/72       徐澔鈞 1/288       徐定明 1/288       徐玉妃 1/288       徐玉玲 1/288       徐盛東 1/144       徐珺怡 1/144       廖鳳琪 1/12       陳進和 3/78       昭日建設有限公司 1/12 2 1540 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 62.58 3,760 劉美櫻 全部 3 1540-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36.00 3,760 劉漢城 1/12       徐新政 4/78       劉綉珠 31/780       劉炎亮 1/3       杜盧貴玲 1/12       徐福松(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1/72       劉徐秋蘭(已於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1/72       徐秋英(已於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1/72       徐秋菊(已於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1/72       徐澔鈞 1/288       徐定明 1/288       徐玉妃 1/288       徐玉玲(已於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1/288       徐盛東 1/144       徐珺怡 1/144       廖鳳琪 1/12       陳進和 3/78       黃祺惠 159/780 4 1540-3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43.71 3,760 劉美櫻 全部 5 1540-4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5.58 3,760 杜盧貴玲 全部 6 1540-5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1.81 3,760 陳進和 全部 7 1540-6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5.58 3,760 廖鳳琪 全部 8 1540-7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2.20 3,760 劉綉珠 全部 9 1540-8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5.74 3,760 徐新政 全部 10 1540-9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07 3,760 徐澔鈞 全部 11 1540-10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07 3,760 徐定明 全部 12 1540-11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07 3,760 徐玉妃 全部 13 1540-13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13 3,760 徐珺怡 全部 14 1540-14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02.33 3,760 劉炎亮 全部 15 1566 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 39.91 3,760 劉美櫻 全部 16 1566-1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3.90 3,760 邱連玉雨 全部 17 1540-1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13 3,760 徐盛東 全部 18 1566-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6.33 3,760 杜盧貴玲 全部 19 1566-3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0.53 3,760 徐珺怡 全部 20 1566-4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5.33 3,760 劉炎亮 全部 
附表二:
設定人 存續期間 設定目的 地租 權利範圍 證明書字號 劉建立 無期限 建築房屋 無 64.5坪 苗栗地所字第32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地上權確認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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