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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鍾維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立杰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蕭海濤
即原告
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章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蕭海濤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聲明第1 項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840 元;聲明第2 項請求之金額為1,248,160 元,合計金額為2,152,000 元,是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5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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