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鍾維、蕭海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維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蕭海濤 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0,000元(土地部分8,475,600元、建物部分11,704,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4,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