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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秋錦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蕭海濤 住○○市○○區○○○路○段00 號00樓之0
即反訴被告
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章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鍾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2,000元(903,840+1,248,160=2,152,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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