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原告
- 杜由美 徐國興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徐元勝 同上
- 原告
- 徐燕如 同上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牛玉平
- 訴訟代理人
- 林鵬越律師 1
- 訴訟代理人
- 陳孟彥律師
- 被告
- 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尚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杜由美、徐元勝、徐燕如為原告徐國興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徐國興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死亡,杜由美、徐元勝、徐燕如(受監護宣告者法定代理人為牛玉平)為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