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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張珈禎

原告
杜由美 徐國興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徐元勝 同上
原告
徐燕如 同上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牛玉平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1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被告
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尚文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杜由美、徐元勝、徐燕如為原告徐國興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徐國興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死亡,杜由美、徐元勝、徐燕如(受監護宣告者法定代理人為牛玉平)為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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