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陶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翊汎 訴訟代理人 沈鶴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8 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8 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2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 年3 月1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南穎 附表: ┌─────────────────────────────────────────────────────────────────┐ │支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賴欣玫 │陶然居有限公司 │苗栗縣玉山銀行頭份│109年4月30日 │14,300元 │DA8902374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