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張珈禎

聲請人
陶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翊汎
訴訟代理人
沈鶴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8 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2 月1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 年3 月11日具狀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附表:
┌─────────────────────────────────────────────────────────────────┐
│支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賴欣玫            │陶然居有限公司    │苗栗縣玉山銀行頭份│109年4月30日          │14,300元        │DA8902374       │    │
│    │                  │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