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號
- 聲請人
- 金明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榮華
- 訴訟代理人
- 賴秀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8 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2 月2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 年3 月15日具狀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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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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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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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馮志明 │金明玻璃有限公司 │台中商銀竹南分行 │109年9月5日 │219,782元 │CNA4519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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