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號聲 請 人 何沛浩 訴訟代理人 陳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11月2 日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且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11月2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5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股票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10594-7 │ │1 │1000 │ │ ├──┼───────────────┼─────────────┼──────┼───┼─────┼───┤ │0002│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10595-9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