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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號

聲請人
何沛浩
訴訟代理人
陳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
    9 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11
    月2 日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且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
    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2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11月2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業於110 年5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
    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
│股票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10594-7            │            │1     │1000      │      │
├──┼───────────────┼─────────────┼──────┼───┼─────┼───┤
│0002│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10595-9            │            │1     │1000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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