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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何星磊

  • 當事人
    邱國政即成洋土木包工業吳玉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號聲 請 人 邱國政即成洋土木包工業 代 理 人 吳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12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12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查詢1 紙在卷為憑。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6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 年6 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1號│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成洋土木包工業 邱 │ 旺耶五金行 │苗栗縣土地銀行苗栗│109年11月10日 │42,582元 │SCAA0315287 │ │ │ │國政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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