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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號

聲請人
李中堅

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11月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 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
    110 年5 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 年6
    月2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股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44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6318-6            │            │1     │1000      │      │
├──┼───────────────┼─────────────┼──────┼───┼─────┼───┤
│0002│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6319-8            │            │1     │1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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