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李中堅 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1月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11月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 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5 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 年6月2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股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44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6318-6 │ │1 │1000 │ │ ├──┼───────────────┼─────────────┼──────┼───┼─────┼───┤ │0002│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6319-8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