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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號

聲請人
彭郁琴
聲請人
彭毅弘
聲請人
黃鳳英
聲請人
彭毅安
聲請人
彭劉桂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羅偉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
    9 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9 年7 月
    7 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1 月
    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附表】
┌───────────────────────────────────────────┐
│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備  考      │
├──┼───────────────┼─────────────┼───┼──────┤
│0001│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3              │375   │彭郁琴所有  │
├──┼───────────────┼─────────────┼───┼──────┤
│0002│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              │125   │彭郁琴所有  │
├──┼───────────────┼─────────────┼───┼──────┤
│0003│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              │200   │彭毅弘所有  │
├──┼───────────────┼─────────────┼───┼──────┤
│0004│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              │125   │黃鳳英所有  │
├──┼───────────────┼─────────────┼───┼──────┤
│0005│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6              │375   │黃鳳英所有  │
├──┼───────────────┼─────────────┼───┼──────┤
│0006│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9              │250   │黃鳳英所有  │
├──┼───────────────┼─────────────┼───┼──────┤
│0007│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              │175   │彭毅安所有  │
├──┼───────────────┼─────────────┼───┼──────┤
│0008│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7              │250   │彭毅安所有  │
├──┼───────────────┼─────────────┼───┼──────┤
│0009│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8              │250   │彭毅安所有  │
├──┼───────────────┼─────────────┼───┼──────┤
│0010│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              │375   │彭劉桂英所有│
├──┼───────────────┼─────────────┼───┼──────┤
│0011│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              │125   │彭劉桂英所有│
├──┼───────────────┼─────────────┼───┼──────┤
│0012│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5              │375   │彭劉桂英所有│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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