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0號
- 聲請人
- 賴信亨即寶生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0年1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號
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業於110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年9月13日具狀向本
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櫻花渡假會館有限公司 曾壽華 寶生工程行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110年1月15日 35,800元 I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