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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思惠

聲請人
賴信亨即寶生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0年1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號
    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業於110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年9月13日具狀向本
    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櫻花渡假會館有限公司 曾壽華 寶生工程行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110年1月15日 35,800元 IC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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