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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秋錦

聲請人
卓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耕譯
代理人
林嘉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
    10年4月8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0
    年4月8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10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
    請人於110年10月1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
    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陳朝國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卓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苗栗縣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110年3月6日 208,439元 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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