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卓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張耕譯、林嘉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卓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耕譯 代 理 人 林嘉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10年4月8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0年4月8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年10月1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 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陳朝國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卓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苗栗縣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110年3月6日 208,439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