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7號
- 聲請人
- 卓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耕譯
- 代理人
- 林嘉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
10年4月8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0
年4月8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10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
請人於110年10月1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
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陳朝國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卓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苗栗縣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110年3月6日 208,439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