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3號
- 聲請人
- 基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端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
4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
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
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4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請人
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10月8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年10月29日具狀向本院為除
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
定參照),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基旭實業有限公司 吳端容 亞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苗栗縣土地銀行通霄分行 110年3月31日 27,800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