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盈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盈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4 月21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 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4 月21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 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 年11月1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但書規定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南穎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0002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0003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0004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0005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660006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3000007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