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葉淑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葉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0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葉淑美於民國87年09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12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074,769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