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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戴真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戴真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46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釋明文件:繳費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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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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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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