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
- 債權人
- 呂森榮
- 債務人
- 富毓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恆圭
- 債務人
- 寶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恆圭
一、債務人富毓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
㈠其中500,000元,自民國110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
㈡其中650,000元,自110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㈢
㈢其中500,000元,自110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㈣
㈣其中600,000元,自110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寶德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110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