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鵬
- 原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640元,及其中21151元自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9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李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640元,及其中21151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1151元,專案補償款24489元,共計新臺幣4564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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