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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劉奕榔

聲請人
增田裕彥(即台灣信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對人
台灣信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友野浩司(TOMONO KOJI,統一證號:AC00000000號)為台灣信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信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苗院雅民有10111司司22字第33622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友野浩司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自清算人向本院陳報之日起保管10年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提出本院就相對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文(司卷第15頁),而相對人為日商Central Glass Co., Ltd.完全持股公司,經該日商指定友野浩司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經友野浩司表示同意(司卷第17至23頁),故聲請人聲請指定友野浩司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奕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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