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6號
- 再抗告人
- 李春來
當事人與相對人秋宗禮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