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1069號
- 原告
- 紘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仁亮
- 被告
-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