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143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訴訟代理人
周旆如
被告
力拓牛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木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599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